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借条内容一定要核实-【资讯】

发布时间:2021-07-16 01:05:40 阅读: 来源:垫圈厂家

2012年7月一天,宋某(住汝城县泉水镇殿华村)因手头急需用钱,向熟人邓某(住汝城县卢阳镇)借钱,因当时邓某无钱可借,遂牵线让朋友何某(住汝城县卢阳镇新井村)借给宋某10000元,并约定借期半年,期满后利息1000元。何某表示同意。宋某当场给何某写下借条。

没想到宋某并没有署上自己的真实姓名,而是署了个假名。法庭上,原告何某坚持说借条是被告宋某写的,宋某却坚称自己并没有写欠条。法官提出可以通过笔迹鉴定来辨别借条的真伪,鉴定费5000元由败诉方承担。由于心虚,宋某当即同意调解,当场还清了借款和利息。

审理该案的法官邓启章说,《民事诉讼法》第72条第1款规定:“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,应当交由法定鉴定部门鉴定;没有法定鉴定部门的,由人民法院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。”也就是说,在民事诉讼中法院有鉴定决定权。

本案中,在被告认为借条并无事实上的借款行为,也未出具欠条的情况下,原告可申请进行笔迹鉴定,鉴定费用由原告先行垫付,结果出来后由败诉方承担。如鉴定结果确定借条的笔迹是被告所写,则被告必须按规定偿还借款。

千万不可因是熟人之间借款就不写借条,对于熟人介绍的陌生借款人,更不能碍于情面而不核对身份信息,以免落得“人财两空”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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